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半天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聲請人半天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乙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昶浲食品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此有卷附本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