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多傑模具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計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122,000元 │ │├─────────────┼─────────────┼──────────┤│ 合 計 │ 122,000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12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