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大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96年6月28日就任。茲因96年度大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迄今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六個月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