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美商思凱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全數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函查結果,經該局函覆略以:「查該公司已於97年3月11日向本分局辦理96年度決算申報,刻正核定中」等語,有該局97年7月15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970031582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