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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請人
中友御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5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所提之費用計算書併將其委任律師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5,000元列為訴訟費用,因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程序不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故而當事人因委任律師而知出之費用,並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抄錄登記費 │200元 │ │├─────────┼──────────┼─────────┤│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 │ │├─────────┼──────────┼─────────┤│第二審平面圖影印費│400元 │ │├─────────┼──────────┼─────────┤│合計 │7,54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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