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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甲○○、蔡林碧

  • 原告
    中友御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中友御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5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9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所提之費用計算書併將其委任律師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5,000元列為訴訟費用,因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程序不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故而當事人因委任律師而知出之費用,並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 │附表:計算書 │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備 註│ ├─────────┼──────────┼─────────┤ │第一審抄錄登記費 │200元 │ │ ├─────────┼──────────┼─────────┤ │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 │ │ ├─────────┼──────────┼─────────┤ │第二審平面圖影印費│400元 │ │ ├─────────┼──────────┼─────────┤ │合計 │7,540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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