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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請人
薛素美即燁龍室內裝修規劃工程社
相對人
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之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移送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應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遭郵局退還聲請人,以致無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准予公示送達,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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