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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請人
新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雨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4日對相對人所發豐原中正路郵局第1044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40號提存案件提存擔保金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因執行無實益,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已終結,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乃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主張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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