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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4號

聲請人
剛山鑄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舜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法律事務所)
相對人
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9%。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44659元      │聲請人支付      │
├────────┼─────────┼────────┤
│    證人旅費    │      2136元      │相對人支付534元 │
├────────┼─────────┼────────┤
│ 合          計 │     46795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89%之訴訟費用即41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扣除相對人已支付534元,相對人應負擔411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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