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7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玉峯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晴峰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存字第二三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3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3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除據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裁定、提存書影本、相對人設立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4紙及印鑑證明書2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