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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5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4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以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3司字第235號、96聲字第2230號、97年度聲字第578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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