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丙○○
乙○○
己○○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合 計│1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