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甲○○

       丙○○

       乙○○

       己○○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合 計│100,00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