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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4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百越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百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乙○○為百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百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79條、81條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越公司)積欠聲請人民國(下同)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有應納稅額,因百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玉安已於97年3月2日死亡,且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廢止公司登記,復未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又其公司登記資料僅有股東郭玉安1人,並選任郭玉安1人為董事;另郭玉安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百越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惟百越公司因欠稅之故,需要清算人處理後續稅捐問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據提百越公司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上載有經濟部96年8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104290號廢止備註可據)、百越公司變更登記表、郭玉安死亡登記書、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備查函各一份為證;而查依聲請人所提出百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乙○○(68年3月26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中縣大里市○○○街66號)曾任百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為公司創立之惟一股東,是本件由乙○○擔任百越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8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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