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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銓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戊○○
相對人
相對人
己○○

      丁○○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07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已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新台幣40,268元外,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裁判費確定為新台幣20,132元(60,400元-40,268元=20,13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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