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8號
- 聲請人
- 甲○○即金像影音光
- 相對人
- 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即金像影音光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