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請判決書登報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邁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四一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一、二、三及四項之內容,刊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報頭邊(面積4.8公分×8.8公分)壹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爰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1、2、3、4項之內容,刊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報頭邊(面積4.8×8.8公分)1日等語。

二、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所準用。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暨確定證明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民事全卷核閱無誤。聲請人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將本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欄第1、2、3、4項之內容以主文所示之字體、版面登載於主文所示之報紙,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