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霸力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訴訟已終結之證明。
二、聲請人已向丙○○戶籍地址催告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三、請補正簡榮福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已向簡榮福全體繼承人催告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