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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霸力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訴訟已終結之證明。

二、聲請人已向丙○○戶籍地址催告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三、請補正簡榮福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已向簡榮福全體繼承人催告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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