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行使權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而因其變更住居所

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情形,致供擔保人為前

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

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