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行使權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而因其變更住居所
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情形,致供擔保人為前
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
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4號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行使權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瀛瑜企業有限公司、乙○○而因其變更住居所
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情形,致供擔保人為前
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
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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