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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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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各供擔保新臺幣玖拾萬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8369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4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8369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訴字第354號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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