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庚○○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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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各供擔保新臺幣玖拾萬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8369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4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8369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訴字第354號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