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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人
竑邑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9弄7號

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4369號提存內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遵鈞院96年裁全字第7601號裁定,提存假扣押擔保金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請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此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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