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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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七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7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