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竑康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合 計 2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