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甲○○ 台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3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9月2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光男國際興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業經本院調閱96年度聲字第 2466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9 月28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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