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弘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弘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產尚在清算中,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2年度司字第195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6月30日止完結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