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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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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1,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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