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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告
鑫氏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訴請被告乙○○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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