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37號
- 原告
- 鑫氏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訴請被告乙○○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告訴請被告乙○○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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