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珍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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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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