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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珍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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