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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黃渙文

  • 當事人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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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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