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59號
- 原告
- 隆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30,6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9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9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