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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環光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乙○○

      丁○○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70,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0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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