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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告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指定送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3,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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