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33號
- 原告
- 諾貝爾生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江 律師
- 被告
- 甲○○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9,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