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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3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諾貝爾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
被告
甲○○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9,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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