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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萬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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