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 原告
- 楊淑春即佳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登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03,5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