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惟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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