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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告
雅瑟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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