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雅瑟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