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