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 被告
-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 被告
- 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