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金高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67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