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慕客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即客雜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3,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