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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

司促字第3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7,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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