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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2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告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原告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6,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912元。原告聲明第2項部分,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2,2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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