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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林源森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原告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3,736,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912元。原告聲明第2項部分,為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2,247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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