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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告
昇達鋁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4,49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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