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9號
- 原告
- 昇達鋁鑄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4,49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