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游文科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仕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273號),惟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7,2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69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698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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