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2號
- 原告
-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嘉斌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97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