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5號
- 原告
- 冠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73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