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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告
冠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73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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