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2號
- 原告
- 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信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