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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告
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弘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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