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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廣盛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105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515, 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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