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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張瑞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聯合優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聯合優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   告 周長成即順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44,36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7,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4,362 元,尚欠新台幣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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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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