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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岠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43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12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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